在经历了以现金支付为主、银行卡支付主导和第三方代理支付爆发式增长的阶段后,我国支付市场形成了由央行、金融机构及若干新型力量复合构成、共同参与的崭新格局。从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的支付需要,到适应高频交易的支付变化,再到应对全天候、零散化和日常化交易的支付挑战,“便捷性”是支付改革主导性目标、动态性标准和趋势性力量。由此,支付改革在移动支付、第三方代理支付、刷脸支付等各种新型方式的突破与推动中不断深化。只是,在协调“便捷性”与“安全性”关系上,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其统一性不够,积累了一些问题并正影响与牵扯结果性效力。因而,支付改革亟待加快推进系统集成。
支付改革的系统集成,就是放大和巩固已取得市场成果的过程,这是基于补短板与弱项的过程,尊重市场规则与回归支付本源的过程。“便捷性”体现开放的支付趋势,更体现在合作的支付状态中,不同市场参与主体的分享而不是独占或掠夺客户。
由于市场支付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实质性相对平等的角色地位关系,支付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常常通过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关系来腾挪,当前部分支付的“便捷性”是利用市场阶段性不足、局部性漏洞来实现的。换言之,部分市场支付主体缺少“安全性资格”,是一种“依附性”存在。还有,不同参与主体对风险标准的价值判断尺度差异较大,而支付产品、手段“同质化”严重,存在若干安全性保障不够的“便捷性”支付空间、手段和形式,支付市场部分隐患和风险被隐藏、延缓和积累了下来。“安全性”的缺失或缺位,导致部分市场“支付信用创造化”泛滥,支付业务被变异成融资业务,支付“便捷性”蜕变成融资便利的手段,支付流量增长演变成盈利的判断标准,某些便捷性支付更背离了支付的本源。曾一度火爆并失序的P2P业务,就是最典型的表现。
支付改革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,并起着基础性、保障性和支撑性作用。因此,无论是从巩固已有成果还是从消除潜在隐患来看,加快推进支付改革的系统集成,先要在坚持便捷性与安全性的有机统一中,处理好市场主渠道与新兴渠道、开放性与公正性,局部突破与整体协调等关系,放大、叠加和优化支付改革的综合效应。进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主导作用,确保支付改革过程稳定、环节安全,动态融合新兴力量主要是第三方公司的创新优势,增多支付改革的创新因素、活跃力量和市场连接方式,系统释放监管部门的市场“吹哨”效应,规范市场的前置性、过程性和长期性管理,形成支付改革的系统集成合力。
作为我国支付市场的主体与主要力量,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联等机构应全面梳理、系统反思、统筹谋划,重点突破,既过滤因为过度追求“便捷性”带来的支付手段的无序化、极端化和短期化现象,又改善因过于强调“安全性”产生的支付方式的机械性、保守性和被动性状况。促成新兴支付对象及力量的动态融合,无论在操作系统的技术端口还是在具体业务的合作方式中,留足对接“窗口”、通道与空间,体现公正性、开放性与互惠性的精神,既不简单拒绝又不硬性嫁接,形成良性竞争的业态。
非银行新型市场对象是支付市场的新兴力量,在鼓励、支持和推动众多的新型市场主体加入支付体系的同时,应尽力发挥其运用与融合互联网技术的优势,坚持在细化和细分市场中有序竞争和壮大支付业务,注意支付“便捷性”的理性边界和“安全性”的容忍空间,不游离整体支付体系的约束,遵守共性的运行规则,不背离支付属性的本质,既补好主体支付渠道难以渗透的市场“空白点”,又增多和丰富传统支付对象的体验感受,深耕市场与客户,并主动做到把这一过程与主流支付系统的融合与对接。坚持从增加支付流量中寻找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,注意避免和克服“支付的信用创造化”现象,注重关键技术的引领与突破,从技术运用的附加值提升和市场客户的深度开发中,拓展自身存在与发展的新空间、新领域,趋势性促进支付体系整体质量的提升。
为了促进不断创新和丰富的市场支付手段、形式和模式,使之生长出更多的理性化、变化性和长期性因素,市场监管部门尤须坚持法治化监管、变化性监管与差异化监管的协调,进一步细化市场门槛的管理标准,并实施动态优化和主动调整,使支付改革系统集成的主体对象持续优化。通过进一步完善基础性设施、支持性手段等市场环境的建设,在开放性与安全性统一基础上,把各类市场主体的实践创新成果包容到整体支付体系与框架中,以确保支付改革系统集成的结构不断合理。在进一步强化“治乱”力度的同时,注意不同监管要求与手段之间的贯通衔接,增强监管的针对性、权威性与有效性,建立与司法部门联动的机制,及时果断处置各种借“便捷性”之名的支付市场违规甚至违法对象、现象与行为,切断和遏制其可能由局部引发全局的负面传播效应,进而使支付改革系统集成的过程、结果更为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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